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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993-2021 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 發表時間:2023-03-02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入船舶封閉處所防止缺氧危險作業的安全程序和措施,包括基本要求、預防管理與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救助與演習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進入航行、停泊和作業過程中的營運船舶封閉處所的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T 12301 船舶內非危險貨物產生有害氣體的檢測方法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缺氧 oxygen deficiency

              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氧氣濃度(按體積比計)低于19.5%的狀態。

              注:改寫GB 8958-2006,定義3.1。

        3.2

              缺氧癥 symptom of oxygen deficiency

              由于吸入缺氧空氣而引起的癥狀。

        3.3

              缺氧危險作業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具有潛在的和明顯的缺氧條件下的各種作業,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險作業和特殊缺氧危險作業。

              [GB 8958-2006,定義3.2]

        3.4 

             一般缺氧危險作業 general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業場所中的單純缺氧危險作業。

              [GB 8958-2006,定義3.3]

        3.5

              特殊缺氧危險作業 toxic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業場所中同時存在或可能產生其他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缺氧危險作業。

              注:改寫GB 8958-2006,定義3.4。

        3.6

              船舶封閉處所 enclosed spaces aboard ships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船舶處所:

              a)存在受限的出入口;

              b)通風不足;

              c)非設計為連續有人員作業。

              注:船舶封閉處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貨艙、雙層底、燃油艙(柜)、壓載艙、貨泵室、貨物壓縮機室、隔離空艙、錨鏈艙、空艙、箱形龍骨、保護層間處所、鍋爐、發動機曲拐箱、發動機掃氣箱、污水柜(艙),以及不用于放置貨物但可能與船舶封閉處所具有相同空氣環境特征未通風的相鄰處所。

        4 基本要求

        4.1 空氣質量

              進入船舶封閉處所(以下簡稱“封閉處所”)作業時,空氣質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a)氧氣濃度始終大于或等于19.5%(按體積比計),且小于或等于23.5%(按體積比計);

              b)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符合GBZ2.1職業接觸限值的相關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小于或等于可燃下限(LFL)的1%。

        4.2 人員能力

        4.2.1 作業負責人應對防止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具有充足的安全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對封閉處所內當前或隨后出現的危險可能性做出合理評估,批準作業人員進入作業許可,對作業全程進行管理。

        4.2.2 作業負責人接受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與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和相關管理要求;

              b)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風險評估方法,預防一般缺氧危險作業和特殊缺氧危險作業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c)缺氧癥的主要癥狀、職業禁忌癥以及缺氧癥的急救知識;

              d)氣體檢測儀器、防護用品、呼吸保護器具、通信設備及搶救設備的檢查、使用和維護常識;

              e) 封閉處所中氧氣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濃度要求和測定方法;

              f) 緊急撤離、事故救援等應急處置程序和技能;

              g)應急演習的程序和要求。

        4.2.3 作業人員應充分了解可以進入封閉處所作業的安全程序,在獲得進入作業許可并實施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后,開展相應的作業。

        4.2.4 監護人員應對進入封閉處所的作業進行監控,與進入封閉處所的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在作業環境惡化或發生事故時啟動應急救助程序。

        4.2.5 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接受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封閉處所的危險性,預防一般缺氧危險作業和特殊缺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和程序;

              b)缺氧癥的主要癥狀、缺氧癥的急救知識;

              c)有毒有害氣體個體防護和急救知識;

              d)氣體檢測儀器、防護用品、呼吸保護器具、通信設備及搶救設備的檢查和使用知識;

              e)緊急撤離、事故救援等應急處置程序。

        4.3 安全程序

        4.3.1 應定期識別、評估封閉處所,形成封閉處所清單。

        4.3.2 應制定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應急救助預案。

        4.3.3 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入封閉處所,應按照以下程序防止缺氧危險,保障作業安全:

              a) 風險評估:

              b) 安全交底;

              c) 通風換氣;

              d) 空氣檢測;

              e) 進入準備;

              f) 進入作業許可;

              g)作業安全防護;

              h)作業中斷或暫停;

              i) 作業結束。

        4.4 安全防護設備與用品

        4.4.1 作業單位應配備氣體檢測儀器,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氣體檢測儀器應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4.4.2 作業單位應配備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空氣呼吸器,發現異常應立即更換。

        4.4.3 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更換。

        4.4.4 當存在墜落危險時,作業人員應配備全身式安全帶。

        4.4.5 特殊缺氧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時,配備相應的防護服等用品;

        b)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時,配備防靜電用品和必要的相應防爆等級的便攜電氣設備。

        4.4.6 在實施作業的封閉處所入口處應配備必要的救助和急救設備。

        5 預防管理與安全防護措施

        5.1 風險評估

        5.1.1 應依據船舶載運的貨物、封閉處所的通風、封閉處所的涂層、相鄰處所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分析產生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可能性,判定缺氧危險作業類型。常見易造成缺氧風險的非危險貨物品種參見附錄A。

        5.1.2 未經風險評估的封閉處所,判定為可能存在缺氧危險,應禁止進入作業。

        5.2 安全交底

        5.2.1 進入封閉處所開展缺氧危險作業前,應進行安全交底,內容包括:

              a) 封閉處所的位置及內部結構情況;

              b) 船舶載運的貨物、封閉處所的通風等相關因素;

              c)可能出現的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情況;

              d)進入封閉處所的原因和作業內容;

              e)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其他危險情況;

              f)應急救助的相關要求。

        5.2.2 船方以外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前,船方與作業人員應對照5.2.1的內容進行相互安全交底,明確進入封閉處所作業存在的風險情況和安全作業程序。

        5.3 通風換氣

        5.3.1 應對人員擬進入的、可能形成不符合空氣質量要求的封閉處所進行持續有效地通風換氣,使作業環境空氣質量符合4.1規定,直至作業結束。

        5.3.2 當打開封閉處所的出入口進行通風換氣時,應在出入口處使用機械式障礙物(如繩子或鐵鏈)攔擋,設置警示標識,安排監護人員進行監控,防止人員進入。監護人員應根據環境狀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5.3.3 不同的封閉處所應分別進行通風換氣。船舶多層貨艙應視為不同封閉處所。

        5.3.4 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佳或封閉時間較長的封閉處所應采用機械通風。

        5.3.5 對可能存在可燃氣體的封閉處所使用機械通風時,應采用防爆通風機械。

        5.3.6 因故暫停通風或重新關閉的封閉處所,恢復作業前應重新進行通風換氣。

        5.3.7 清艙作業前或熏艙作業后,應通風換氣。

        5.3.8 不應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5.3.9 采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的封閉處所,應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

        5.4 空氣檢測

        5.4.1 空氣檢測類型及方法包括:

              a)現場檢測:應根據封閉處所的環境特性和載運貨物的特點,采用匹配的、標定有效的設備進行檢測;

              b)實驗室檢測:應采用符合GB/T 12301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5.4.2 應根據封閉處所的結構、貨物載運狀況等實際情況合理布設檢測點。檢測點布設原則應符合GB/T 12301的規定。

        5.4.3 空氣檢測前,應停止對封閉處所的通風,在環境狀態穩定后進行測定。

        5.4.4 檢測人員應盡可能在封閉處所外進行空氣檢測,當需要進入封閉處所檢測或采樣時,應采取符合GB 8958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5.4.5 應在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前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做好檢查記錄,確認檢測結果符合4.1的規定。

        5.5 進入準備

        5.5.1 進入封閉處所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防護設備用品有效。

        5.5.2 應安排監護人員進行監控,并與作業人員明確通信方式和通信頻率。

        5.5.3 應對需要進入作業的封閉處所進行有效隔離,切斷或關閉所有相關的管路或閥門、電源或電力設備。

        5.5.4 對無需進入的封閉處所,其所有出入口應始終鎖閉,對確實無法鎖閉的出入口應設置警示標識和警戒線,防止人員進入。

        5.6 進入作業許可

        5.6.1 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開展缺氧危險作業前,應取得由相應的作業負責人批準的進入作業許可。封閉處所進入作業許可樣本參見附錄B。

        5.6.2 船方以外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前,應先取得船方批準的進入作業許可。

        5.6.3 進入作業許可應明確有效時限,超過有效時限應重新取得進入作業許可。

        5.6.4 作業人員未取得進入作業許可,或取得進入作業許可但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不應打開或者進入封閉處所。

        5.7 作業安全防護

        5.7.1 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時應清點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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