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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Q 4241-2015 紡織工業除塵設備防爆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3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防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工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476.1-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1241-0:2004)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2008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50565-2010 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FJJ 102-1984 棉紡織工業企業設計技術規定

              JB/T 8471-2010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604-2008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粉塵、助燃氣體和點火源的場所。

              [GB/T 15604-2008,定義 3.13]

        3.2

              紡織工業 textile industry

              用天然纖維或以天然的、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為原料,經過化學和物理方法制得纖維,以及用這些 纖維生產各種成品的產業鏈。主要包括:紡織業、紡織服裝業、化學纖維制造業、化學纖維原料制 造業。

        3.3

              除塵設備 dust removal equipment

              將散發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收集的裝置。包括一級、二級除塵設備。

        3.4

              除塵室 dust collection room

              裝設除塵設備(附配套用風機)的建筑物。

        4 除塵系統防爆設計

        4.1 紡織工業除塵系統設計應遵守FJJ 102-1984和GB 50565-2010相關通風除塵設計規范。

        4.2 紡織工業除塵系統的設計人員,應熟知紡織纖維粉塵防爆知識及對除塵設備的性能要求。

        4.3 除塵系統應采用二級收塵,一級為預過濾,二級為精過濾,也可將二級除塵設置在一臺除塵設備 中。不同爆炸危險等級的區域,不應合用除塵系統。如需合用除塵系統,其除塵系統設計應采取措施防 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統之間傳播。

        4.4 除塵室應單獨布置。除塵室上層不應布置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和生活間。除塵室內不應設置辦公 室、休息室,如毗鄰時,應符合GB 50565-2010的有關規定。

        4.5 與除塵設備無關的控制柜、配電柜不應設置在除塵室內。

        4.6 除塵設備應在負壓下工作。

        4.7 除塵系統的吸塵罩應設置合理,對于粉塵釋放較分散的細紗、粗紗、絡筒、倍捻等車間宜采用移動 式吸塵罩。

        4.8 除塵管道應為圓形,應具備足夠風速,避免粉塵沉積;管道內壁應光滑。其他風管不應通過除 塵室。

        4.9 進、出除塵機組的除塵管道應設置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裝置。

        5 紡織除塵設備機械加工

        5.1 除塵設備框架采用型鋼,外殼采用鋼板制作,應達到一定的強度,符合粉塵防爆相關技術要求。

        5.2 除塵設備應有良好的氣密性,在其額定工作壓力下的漏風率應不高于3%。

        5.3 除塵設備箱體內不應存在任何可能積灰的平臺和死角,對于箱體和灰斗側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應 采取圓弧化措施。

        5.4 應避免除塵設備內部金屬零件相互碰撞、摩擦。

        6 紡織除塵設備防爆

        6.1 清灰和清灰裝置

        6.1.1 紡織除塵設備應采用真空吸塵方式清灰。

        6.1.2 清灰裝置應工作可靠。

        6.1.3 應根據除塵設備類型、過濾風速、粉塵物性、入口含塵濃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6.1.4 應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統。

        6.2 濾料

        6.2.1 一級過濾應采用防靜電不銹鋼過濾網,二級過濾應采用抗靜電阻燃濾料。

        6.2.2 濾料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濾料抗靜電特性最大限值

        濾料抗靜電特性

        最大限值

        摩擦荷電電荷密度μC/m2

        7

        表1 濾料抗靜電特性最大限值(續)

        濾料抗靜電特性

        最大限值

        摩擦電位 V

        500

        半衰期s

        1.0

        表面電阻Q

        1010

        體積電阻Q

        109

        6.3 電弧和電火花的防止

        6.3.1 同濾料相連接的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6.3.2 除塵設備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起。

        6.3.3 除塵設備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 應不大于0.03氫。

        6.3.4 配套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12476.1-2013的規定。

        6.4 卸灰裝置

        6.4.1 集塵器出灰口應設鎖氣卸灰裝置。

        6.4.2 集塵器中的雜塵宜用壓實出灰。

        6.5 自動控制與監測

        6.5.1 應對除塵設備實行清灰程序控制。

        6.5.2 對除塵設備的下列參數應進行監測:

              a)進、出風口壓差;

              b)進、出風口和灰斗的溫度;

              c)清灰參數(清灰周期、清灰間隔等)。

        6.5.3 應對除塵設備下列部件的工況進行監視:

              a)卸灰裝置;

              b)清灰用閥門(停風閥、切換閥等)。

        6.5.4 當除塵設備出現下列故障之一時應報警:

              a)進、出風口壓差過高;

              b)溫度異常升高;

              c)集塵器停止工作。

        6.5.5 用于除塵設備運行參數監測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12476.1-2013的規定。

        6.6 泄爆和抑爆

        6.6.1 除塵設備箱體的強度應能承受系統最大負壓。

        6.6.2 除塵設備應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根據設計或設備的要求采用火焰泄爆裝置、無火焰泄爆裝置、 抑爆裝置三者之一。

        6.6.3 除塵設備設置泄爆裝置時應遵守GB/T 15605的規定。泄爆口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域,并 且應用風管連接至屋頂或不產生危害的位置,泄爆風管的總長度不大于3 m。

        6.6.4 抑爆裝置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域。

        7 安裝

        7.1 除塵器安裝時應遵守JB/T 8471-2010的規定。

        7.2 當除塵設備內部配件安裝結束后應進行全面清理,確認設備內部無遺留物時方允許安裝輸灰、卸 灰和鎖風裝置。

        7.3 系統安裝結束后應按設計將設備可靠接地。

        7.4 構件及整機設備安裝試運行后應檢驗粉塵泄漏情況,確認無粉塵泄漏后方予通過驗收。

        8 使用與維護

        8.1 系統啟動時應先啟動除塵器,再啟動生產設備;系統停機時應先停止生產設備,除塵設備應再運行 一段時間并將濾袋清灰數遍,將粉塵全部從灰斗內卸出。

        8.2 除塵設備啟動后應定時檢查,若有粉塵泄漏現象應立即停機處理。

        8.3 應定時檢查清灰裝置,出現故障應及時修理。

        8.4 檢修除塵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使用鐵制工具敲擊除塵設備的各金屬部件。

        8.5 明火作業應按GB 15577中相關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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