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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Q 1111-2014 礦燈使用管理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0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燈的一般要求、充電管理、使用和維護、技術資料、報廢與回收。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戶對礦燈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957.2-2009 瓦斯環境用礦燈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關安全事項

              AQ 1029-2007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AQ 6202 煤礦甲烷檢測用載體催化元件

              MT 68 礦燈充電架

              MT/T 395 礦燈保護器

              MT/T 409 甲烷報警礦燈

              MT 818.10 煤礦用電纜 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 911 礦燈燈泡

              MT/T 1051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 1092 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MT 1162.1 礦燈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MT 1162.2 礦燈 第2部分 KS型礦燈

              MT 1162.3 礦燈 第3部分 KJ型礦燈

              MT 1162.4 礦燈 第4部分 KL型礦燈

        3 一般要求

        3.1 礦燈額定參數

              礦燈額定參數應符合MT 1162.1的規定。

        3.2 礦燈性能要求

        3.2.1 KS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2的規定。

        3.2.2 KJ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3的規定。

        3.2.3 KL型礦燈應符合MT 1162.4的規定。

        3.2.4 甲烷報警礦燈應符合MT/T 409的規定

        3.3 礦燈關鍵零部件要求

        3.3.1 礦燈保護器應符合MT/T 395的規定

        3.3.2 礦燈電纜線應符合MT818.10的規定。

        3.3.3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應符合MT/T 1051的規定。

        3.3.4 礦燈用燈泡應符合MT 911的規定,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應符合MT/T 1092的規 定。

        3.3.5 甲烷報警礦燈用催化元件應符合AQ 6202的規定。

        4 礦燈充電管理

        4.1 礦燈管理

        4.1.1 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應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應做到專人專燈。

        4.1.2 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使用礦燈的總人數多10%。

        4.1.3 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管理人員應把沒有交還礦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4.2 礦燈房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b)采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取暖,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

              c)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d)燈房的環境溫度控制在(25±10)℃ ,相對濕度不超過80% ;

              e)配制電解液的房間和充電房采用有效隔離措施,防止酸霧腐蝕礦燈和充電架。

        4.3 配制電解液

              配制電解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配制和添加電解液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 膠鞋;

              b)貯存電解液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配制酸性電解液時,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 將水倒入硫酸中;

              c)配制電解液的房間應備有中和電解液的溶液。

        4.4 充電架

        4.4.1 充電架的使用環境條件及性能應符合MT 68的規定。

        4.4.2 根據礦燈蓄電池的不同類型,應采用符合其充電制式的充電架。

        4.4.3 充電架每個充電位應具有充電狀態指示功能。

        4.4.4 充電機構應保證礦燈燈頭插入、轉動和取出靈活可靠,無銹蝕。

        4.4.5 應采用效率高的充電架對礦燈進行充電,充電效率應不低于60%。

        4.5 煤礦燈房信息管理系統

        4.5.1 煤礦宜采用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礦燈的監控和管理。

        4.5.2 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宜有下列監測功能:

              a)自動識別礦燈的充電位置;

              b)自動監測礦燈的充電狀態;

              c)自動監測礦燈取用、上架充電的時間;

              d)自動監測充電架的工作狀態;

              e)自動監測存在故障的礦燈并報警。

        4.5.3 燈房信息管理系統宜有下列管理功能:

              a)礦燈使用、上架時間、當前狀態、使用壽命信息、歷史數據的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b)未按時交還礦燈、超長時間未使用礦燈的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c)按單位級別統計礦燈使用情況報表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d)礦燈使用人員的出勤、請假統計等輔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e)清理系統過期數據、日志等功能;

              f)備份系統數據的功能;

              g)分級管理、權限設定的功能;

              h)按單位、時間、充電架、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

              i)信息資源共享的功能;

              j)礦燈已上架但未充電的識別功能。

        5 礦燈的使用和維護

        5.1 礦燈的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的使用環境條件應符合如下要求:

              a)環境溫度0℃?+40℃;

              b)大氣壓力 80 kPa~110kPa;

              c)無劇烈振動和沖擊的場所;

              d)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e)宜在無濺水和淋水的場所使用;

              f)宜在瓦斯和粉塵濃度不超限、無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5.2 新礦燈投入使用前的檢查

        5.2.1 打開礦燈包裝箱前,應檢查包裝箱是否有嚴重受損,包裝箱上的標志(如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出廠年月、重量、廠名、地址、防爆合格證編號、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編號等)是否完整。

        5.2.2 打開礦燈包裝箱后,應檢查礦燈外觀是否完好,標志是否齊全,對照裝箱單檢查說明書、合格證 等箱內物品是否齊全。

        5.2.3 荷電出廠的礦燈,打開包裝箱后應檢查礦燈是否能點亮,并進行有效工作時間檢查。

        5.2.4 需添加電解液的礦燈,應先進行初充電,然后再進行有效工作時間檢查。

        5.2.5 有效工作時間檢查按GB 7957.2-2009中附錄A的方法進行,必要時應對礦燈進行幾次充放 電循環。

        5.2.6 甲烷報警礦燈在投入使用前按AQ 1029-2007中8.3進行校準。

        5.3 使用

              礦燈的使用應嚴格按礦燈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a)首次使用礦燈的人員應進行培訓;

              b)應按規定正確佩戴礦燈,不應將礦燈搭在肩上或提在手里;

              c)嚴禁礦燈使用人員在地上拖拉礦燈或摔打礦燈;

              d)嚴禁隨意改變礦燈結構或零部件;

              e)嚴禁將礦燈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煙、放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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