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1fdpv"><ins id="1fdpv"></ins></strike>

    <form id="1fdpv"></form>
    <noframes id="1fdpv"><form id="1fdpv"></form>
    <address id="1fdpv"></address>

    <address id="1fdpv"></address>

        您好!歡迎光臨共立消防科技(廣東)有限公司,我們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服務!

        專注消防維保檢測

        打造消防服務行業卓越品牌

        消防檢測維保服務熱線:

        15322445327
        當前位置: 主頁 > 消防資訊 > 安全標準

        MT 1162.4-2011 礦燈 第4部分 KL型礦燈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MT 1162的本部分規定了KL型礦燈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KL型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 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2008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MT/T 1051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 1162.1-2011 礦燈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L型礦燈 mode l KL capl ights

              以鋰離子蓄電池為電源的礦燈。

        4 產品分類

        4.1 防爆型式和標志

              產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標志:Ex sI。

        4.2 產品額定電壓

              采用磷酸鐵鋰離子蓄電池的產品額定電壓為3.2V,采用錳酸鋰離子蓄電池的產品額定電壓為3.7V。

        5 要求

        5.1 充電系統

              礦燈充電時,充電接觸點應接觸良好,保證充電正常進行。

        5.2 極性

              蓄電池的正、負極性應與燈頭或電池槽上的極性標志相符。

        5.3 蓄電池容量

        5.3.1 蓄電池容量以10h率額定容量4。(Ah)表示。實際容量應在5次容量試驗內達到額定容量Co

        5.3.2 額定容量由礦燈制造商規定。其放電條件是:環境溫度為(25±5)℃、放電電流I10=C10/10 (A)、 放電終止電壓由制造商規定,但錳酸鋰離子蓄電池不應低于2.75V,磷酸鐵鋰離子蓄電池不低于2.50V。

        5.4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

              鋰離子蓄電池的性能應符合MT/T 1051的規定,鋰離子蓄電池的內部或電極輸出端應設有PTC保護電阻。

        5.5 過充電保護

              經6.5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6 過放電保護

              經6.6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7 高低溫性能

              經6.7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8 蓄電池壽命

              蓄電池的壽命應不低于500次充放電循環。

        5.9 蓄電池貯存期

              從生產日期算起,蓄電池有效貯存期為半年。在貯存期內其容量應符合5.3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充電系統檢查

              將礦燈接通專用充電架(器),礦燈應能正常充電。

        6.2 極性檢查

              用儀器或目視檢查。

        6.3 蓄電池容量試驗

        6.3.1 預循環

              蓄電池進行容量試驗前,以九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本次放電不計入容量循環次數。

        6.3.2 普通充電

              以2A,的電流充電,當錳酸鋰離子蓄電池端電壓達到(4.2±0.05)V,改為恒壓4.2V充電;當磷酸鐵 鋰離子蓄電池達到(3.7±0.05)V,改為恒壓(3.7±0.05)V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0.1I10,最長充電時間不大于10h,停止充電。

              注:也可按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方法進行充電。

        6.3.3 放電

              每次充電結束后,擱置1h,以九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時間T。

        6.3.4 蓄電池容量

              蓄電池容量按式(1)計算:

        C = I10 × T   ………………………………(1)

              式中:

              C——蓄電池實際容量,單位為安時(Ah);

              T——放電時間,單位為小時(h)。

        6.3.5 環境溫度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25±5)℃。

        6.4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試驗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按MT/T 1051的規定進行試驗。

              注:如果礦燈制造商提供的鋰離子蓄電池性能檢驗報告符合要求,可以不進行試驗。

        6.5 過充電保護試驗

              蓄電池按6.3.2規定完成充電后,繼續以充電結束時的電流、電壓充電12h,或者蓄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能自動切斷充電電源。試驗2只樣品。

        6.6 過放電保護試驗

              蓄電池以九的電流放電直至端電壓為0V,或者達到放電限制電壓后能自動切斷放電回路。試驗2只樣品。

        6.7 高低溫性能試驗

              礦燈按6.3.2的規定完成充電后,放入(75±2)℃的恒溫箱中48h,然后在5min內移入(-20±2)℃的 低溫箱中6h,將礦燈取出在(25±5)℃的環境溫度下擱置24h。試驗2只樣品。

        6.8 蓄電池壽命試驗

              MT 1162.4-2011

        6.8.1 蓄電池按6.3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合格后方可轉入壽命試驗,容量試驗的循環次數計入壽命總 次數內。試驗2只樣品。

        6.8.2 蓄電池按6.3.2的規定完成充電后,擱置1h,再以Iio的電流放電10h或蓄電池的端電壓達到 終止電壓為止,放電結束后,擱置1h,再進行下一個充放電循環。

        6.8.3 進行壽命試驗時,放電時間低于8h的,應重復3次試驗,如3次試驗均未達到8h,則作為壽命終止。

        6.8.4 壽命試驗的環境溫度為(25±5)℃。

        6.9 蓄電池有效貯存期試驗

              蓄電池在滿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條件下存放,貯存期滿后,應按6.3的規定進行容 量試驗。試驗2只樣品。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由制造單位的質量檢驗部門逐盞進行。全部出廠檢驗項目都符合規定要求,則判定出廠 檢驗合格。若任何一個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時,應停止檢驗,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 糾正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重新檢驗合格,則仍判定出廠檢驗合格;若重新檢驗仍不符合規定,則判 定出廠檢驗不合格。

        7.2.2 產品應經出廠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可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應周期性進行型式檢驗,最長周期不應超過1年;

              d)產品停產超過半年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有關機構提出要求時。

        7.3.2 用作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某個批或若干批中按GB/T 10111-2008中規定的方法 隨機抽取10盞。型式檢驗的判定規則應符合MT 1162.1-2011中7.2的規定。

        7.4 檢驗項目

              本部分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序 號

        檢驗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檢驗類別

        標準編號

        條文號

        標準編號

        條文號

        出廠 檢驗

        型式檢驗

        1

        外觀及標志檢查

        MT 1162.1-2011

        5.3、8.1

        MT 1162.1-2011

        6.3

        V

        V

        2

        塑料外殼試驗

        MT 1162.1-2011

        5.4.2

        MT 1162.1-2011

        6.4


        V

        3

        結構檢查

        MT 1162.1-2011

        5.5?5.7、

        5.10,5.11

        MT 1162.1-2011

        6.5

        V

        V

        4

        充電系統檢查

        本部分

        5.1

        本部分

        6.1

        V

        V

        5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

        MT 1162.1-2011

        5.8

        MT 1162.1-2011

        6.6


        V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推薦產品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
        免费看国产曰批4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