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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4523-2007 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在輻射熱源下的著火性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2-28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規定熱輻射條件下,厚度不超過70mm的材料、復合材料或組件水平放置時,其受火面的著火性的試驗方法。

              附錄A給出了對正文的解釋和操作的指導性說明,附錄B給出了試驗的局限性說明。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918 塑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GB/T 2918-1998,idt ISO 291:1997)

              ISO 13943 消防安全詞匯

              ISO/TR 14697 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基材選取指南

        3 術語和定義

              ISO 1394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組件 assembly

              單一材料或復合材料的制成品(包括空氣隙),如夾層板。

        3.2

              復合材料 composite

              在建筑結構中通常能識別出離散個體的材料的合成物,如涂層材料或層壓材料。

        3.3

             基本平整表面 essentially flat surface

              在一個平面上的不平整度不超過士1mm的表面。

        3.4

              受火面 exposed surface

              承受試驗加熱條件的制品表面。

        3.5

              輻射照度(在表面的一個點上) irradiance(at a point of a surface)

              照射在包含此點的無限小的面元上的輻射能通量與該面元面積的比值。

        3.6

              材料 material

              單一物質或均勻分散的混合物,如金屬、石材、木材、混凝土、礦物棉、聚合體。

        3.7

              羽狀著火 plume ignition

              在試樣上方火羽流中出現的任何火焰,包括持續火焰或短暫火焰。

        3.8

              制品 product

              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材料、復合材料或組件。

        3.9

              試樣 specimen

              經處理用于試驗且具有制品代表性的樣品(包括空氣隙)。

        3.10

              持續表面著火 sustained surface ignition

              在試樣表面開始出現并能維持到下一次點火的火焰(大于4s)。

        3.11

              短暫表面著火 transitory surface ignition

              在試樣表面開始出現但不能維持到下一次點火的火焰(小于4s)。

        4 試驗原理

              將試樣水平安裝,在10kW/m2~70kW/m2的范圍內選擇一個恒定的輻射照度作用于試樣受火面。按規定時間間隔,在距離每個試樣中心上方10mm處用引燃焰點燃試樣釋放的揮發氣體,記錄試樣表面著火的持續時間(參見A.2)。

              注1:在高輻射照度下,測定材料著火性的裝置的使用信息參見附錄C。

              注2:按11.5的規定記錄其他類型的著火現象。

              注3:對流傳熱同樣可能對試樣中心的加熱和校準程序的輻射計讀數產生細微的影響,但本標準使用的術語“輻射照度”能最好地表示熱傳遞的主要模式。

        5 制品的適合性

        5.1 表面特性

        5.1.1 具有下述特征的制品適用于本試驗:

              a)受火面基本平整;

              b)受火面的不平整是均勻分布的,且滿足:

              ——在一個有代表性的直徑為150mm圓形區域內,至少50%的受火面與其最高點所在平面間的深度在10mm以內;

              ——對有寬度不超過8mm、深度不超過10mm的槽縫或孔洞的表面,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直徑為150mm的圓形區域內,該槽縫或孔洞的總面積不超過30%。

        5.1.2 當受火面不能滿足5.1.1a)或5.1.1b)的要求時,應對制品進行處理使其符合5.1.1的要求,試驗報告應說明制品是經過處理進行試驗的,并詳細描述制品的處理方法。

        5.2 非對稱制品

              用于本試驗的制品可以具有不同的面層,或者由不同的材料按不同順序層壓而成。如果在使用中,制品的任何一面都可能暴露在外面,如使用在室內、洞穴或其他場所,那么應對制品的兩面進行試驗。

        6 試樣制備

        6.1 試樣

        6.1.1 在每個輻射照度等級下,對制品的每個受火面均應準備5個試樣。

        6.1.2 試樣應具有制品的代表性,正方形,邊長為165mm。

        6.1.3 厚度不大于70mm的材料或復合材料應按該材料的實際厚度進行試驗。

        6.1.4 對于厚度大于70mm的材料或復合材料,制備試樣時,應對非受火面進行切除,使其試樣厚度為70mm。

        6.1.5 當從表面不平整的制品上切取試樣時,應使其表面的最高點處于試樣的中心處。

        6.1.6 應按照6.1.3或6.1.4的規定對組件進行試驗。但是,對于組件結構中的薄型材料或復合材料,空氣或空氣間隙的存在或墊層的結構特征都可能對受火面的著火性有顯著的影響。應了解墊層材料對試驗的影響,并確保任何組件的試驗結果與它的實際應用相關。

              當明確要求制品實際使用時要附在某種特定的基材上時,應按照規定的安裝方法,將制品連同基材一起進行試驗,如采用適當的粘結劑粘結或機械安裝。

              當實際使用的基材是不燃性或有限可燃材料時,進行試驗時也可采用比實際使用的基材密度更小的參照基材(見ISO/TR 14697對基材的建議)。

        6.2 基板

        6.2.1 每個試樣都要求使用一塊基板。基板可以重復使用,要根據試驗的頻率和被測制品的類型來確定基板的總量。

        6.2.2 基板應為正方形,邊長165mm,由干態密度為(825+125)kg/m3、標稱厚度為6mm的不燃絕熱板制成。其板材的標稱熱慣量為9.0×104W2s/m4K2。

        6.3 試樣的狀態調節

              試驗前,試樣和基板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空氣可以在其兩面自由流動的條件下狀態調節至恒重(參見A.4.3)。

        6.4 試樣準備

        6.4.1 將經狀態調節后的試樣置于按6.3要求進行處理過的基板上,再用一層標稱厚度為0.02mm的鋁箔將試樣和基板一齊包裹,鋁箔上預留一個直徑為140mm的圓孔(見圖1)。鋁箔的圓孔應位于試樣上表面的中心位置。將試樣和基板構成的組件重新置于狀態調節環境中,直到達到試驗的要求。

        單位為毫米                         

        圖1.jpg

        圖1 試樣的包裹

        6.4.2 如果實際使用時,制品背面為空氣(見6.1.6),試驗時試樣背面應設空氣間隙。應通過在試樣和基板間使用定位板來形成空氣間隙。定位板的尺寸和密度同基板一樣,且在其中部切了一個直徑為140mm的圓孔。若已知空氣間隙尺寸,定位板厚度應與空氣間隙的厚度一致,但是定位板加試樣的總厚度不能超過70mm;若不知道空氣間隙的大小,或者空氣間隙加試樣的總厚度超過了70mm,那么試樣和定位板塊的總厚度應制成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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