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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7900-2011 消防員呼救器

        • 發表時間:2022-11-04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員呼救器的術語和定義、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員在滅火救援過程中隨身佩帶的消防員呼救器(以下簡稱呼救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允許靜止時間 permissible static time

              呼救器自處于靜止狀態起至發出預報警聲響信號的預設時間。

        3.2

              預報警時間 pre-alert time

              呼救器自發出預報警聲響信號至發出報警聲響信號的時間。

        3.3

              連續報警時間 continuous alert time

              呼救器發出報警聲響信號的持續時間。

        4 型號

              呼救器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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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1:RHJ300/A表示連續報警時間為300min的A型消防員呼救器。

              示例2:RHJ240T/B表示連續報警時間為240min的通信型B型消防員呼救器。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呼救器應能在以下使用環境中正常工作:

              a) 溫度為-25℃~70℃;

              b) 相對濕度為30%~93%;

              c)大氣壓力為86kPa~106 kPa。

        5.1.2 呼救器應設有佩帶裝置,并能在任意工作方位時正常工作。

        5.1.3 呼救器的供電電源應采用可充電電池。

        5.1.4 呼救器應設置電池充放電保護電路。

        5.2 功能要求

        5.2.1 預報警功能

              呼救器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應具有預報警功能。當靜止時間超過允許靜止時間時,應發出快速的斷續預報警聲響信號。在預報警期間,呼救器工作方位發生變化或呼救器作速率不小于5m/s的平面勻速運動時,預報警聲響信號應立即解除。

        5.2.2 自動報警功能

              呼救器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當靜止時間超過允許靜止時間和預報警時間之和時,應發出連續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在報警期間,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變化或運動速率變化的影響,并應只能手動消除。

        5.2.3 手動報警功能

              呼救器處于手動工作狀態時,應發出與自動報警功能相同的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在手動報警期間,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應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變化或運動速率變化的影響。

        5.2.4 低電壓告警功能

              當呼救器供電電池的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80%時,應發出區別于預報警聲響信號的慢速斷續告警聲響信號或光信號。

        5.2.5 通信功能

              通信型呼救器處于報警狀態時,應發出報警聲響信號和方位指示頻閃光信號。同時,呼救器應能發射信號至接收終端予以識別,并能接收并識別來自接收終端發射的信號。

        5.2.6 轉換開關

              呼救器應設置“關一手動一自動”轉換開關。轉換開關應靈活可靠、堅固耐用,并有防誤動作結構。

        5.3 性能要求

        5.3.1 允許靜止時間

              呼救器允許靜止時間應為30s±2s。

        5.3.2 預報警時間

              呼救器預報警時間應為15s±2s。

        5.3.3 預報警聲級強度

              呼救器預報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80dB。

        5.3.4 報警聲級強度

              呼救器報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100 dB。

        5.3.5 低電壓告警聲級強度

              呼救器低電壓告警聲級強度應不小于65dB。

        5.3.6 連續工作時間

              呼救器連續工作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a)連續開機時間不小于24h;

              b)連續報警時間不小于240 min。

        5.3.7 質量

              呼救器質量應不大于300g(包括電池)。

        5.3.8 外觀

              呼救器結構應完整,表面不應有明顯的斑點、氣泡、裂紋和傷痕。

        5.3.9 防爆性能

              呼救器的防爆性能應符合GB3836.1的規定。

        5.3.10 絕緣性能

              呼救器絕緣性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a)正負電極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在正常使用環境條件下應不低于50MΩ;

              b)正負電極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在濕熱試驗后應不低于10 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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