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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2978-2003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 發表時間:2022-11-06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電子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檢驗分類、抽樣、型號編制、分型產品控制、技術文件要求、設計更改控制、樣品標識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檢驗、委托檢驗、監督檢驗、科技成果鑒定檢驗和仲裁檢驗的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689 技術制圖圖紙幅面及格式(GB/T 14689-1993,eqv ISO 5457:1980)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檢驗分類

        3.1 型式檢驗

              為考核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標準要求,檢驗機構依據該產品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對樣品進行的全部項目檢驗。

        3.2 委托檢驗

              受委托方委托而進行的檢驗。

        3.3 監督檢驗

              受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為檢查該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查性檢驗。

        3.4 科技成果鑒定檢驗

              受組織或主持科技成果鑒定部門的委托,根據《檢測鑒定-檢測委托書》要求進行的檢驗。

        3.5 仲裁檢驗

              受質量爭議受理機構的委托,為解決產品質量爭議的法律活動提供公證數據的檢驗。

        4 基本規定

        4.1 抽樣

        4.1.1 抽樣方法應按GB/T 10111進行。

        4.1.2 樣品數量及抽樣基數應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求。

        4.1.3 監督檢驗抽樣。

        4.1.3.1 樣品應從前一次監督檢驗、型式檢驗后生產并經自檢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4.1.3.2 樣品應從企業的生產工廠或倉庫中抽取,或從已經出廠但尚未安裝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產品中抽取。

        4.1.3.3 對于國外企業生產的產品,樣品可在運抵中國口岸或用戶處但尚未安裝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產品中抽取。

        4.1.4 實施抽樣人員應完整、準確填寫抽樣記錄。

        4.2 型號編制

        產品型號編制應按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標準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如無規定,應遵循簡明易懂、能反映產品特征的原則編制型號。

        4.3 分型產品

        4.3.1 某一型號的產品可以有一個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別稱為該產品的主型產品和分型產品,任一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的型號的基本部分應相同,應以構成型號尾部的字母或數字來區別。

        4.3.2 對于探測、警報器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底座的外形不同;

              b) 分型產品不具備驅動外設指示燈的電路或端子;

              c) 分型產品不具備地址編碼電路;

              d) 分型產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輔助功能;

              e) 靈敏度等級不同,且分別滿足指定產品標準的相應要求;

              f) 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3 對于控制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 報警回路數不同和由此而導致的機械尺寸及電源容量不同;

              b) 警報輸出或控制輸出回路數不同和由此而導致的機械尺寸及電源容量不同;

              c) 面板的布局設計不同;

              d) 報警回路數不同而導致的軟件不同;

              e) 安裝方式不同;

              f) 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4 應急燈具、標志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面板圖形不同;

              b) 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c) 除供電方式為集中供電外,其他均與主型產品相同;

              d) 安裝方式不同;

              e)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5 其他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應基本原理、基本電路設計相同,僅允許存在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4 產品技術文件

        4.4.1 對于主型產品,送檢單位應提交與樣品一致的技術文件,包括:

              a)產品安裝和使用中文說明書一式二份;

              b)產品設計計算說明書一份;

              c)產品電路設計圖紙和元、器件明細表一份;

              d)產品機械設計圖紙一份;

              e)產品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除外);

              f)計算機軟件框圖和程序清單或磁盤(采用計算機類產品);

              g)產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張(125mmx88mm彩色照片)。

        4.4.2 對于分型產品,送檢企業應提交產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張(125mmx88mm彩色照片),及對應于每一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不同部分的技術文件一份。

        4.4.3 送檢企業提交的技術文件應滿足GB/T 14689要求。

        4.4.4 對產品具有專利性信息的保密內容,在不影響檢驗的前提下,經檢驗機構同意,送檢企業可不提交,但應做出說明。

        4.5 樣品標識及接收

        4.5.1 樣品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應標于產品表面、便于觀察部位。

        4.5.2 檢驗機構在收到樣品后應檢查樣品標識是否清晰、完整、準確。

        4.5.3 檢驗機構在樣品接收檢查時如發現樣品損壞,應書面通知送檢企業及抽樣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4.6 設計更改控制

        4.6.1 產品在通過檢驗后,如對原設計存在下述更改時,應將更改設計技術文件提交原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以便確認:

              a)更改較小的結構變化;

              b)更換非關鍵器件外形封裝并由此而進行的工藝改動;

              c) 增加產品標準要求以外的輔助功能;

              d) 控制類產品面板重排;

              e) 輔助功能電路重新布線;

              f) 軟件增加對主程序基本功能影響較小的輔助功能;

              g)對產品性能產生微小影響的改動。

        4.6.2 檢驗機構對設計更改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設計更改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必要的檢驗,并出具設計更改認可書或審核意見書。

        4.6.3 對于檢驗機構認定更改范圍較大、對關鍵技術指標產生影響或不重新進行全部項目檢驗則不能證明該設計滿足有關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時,則通知企業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5 型式檢驗

        5.1 受理

        5.1.1 檢驗機構在收到送檢企業提交的檢驗申請表后,受理型式檢驗申請。

        5.1.2 送檢企業應按要求提交技術文件和樣品及試驗所需配件、負載。

        5.1.3 分型產品可以和主型產品同時申請型式檢驗,應同時提交分型產品的技術文件。主型產品樣品數量及抽樣基數執行產品標準規定或有關要求,分型產品樣品數量和抽樣基數由檢驗機構根據檢驗項目確定。

        5.1.4 在主型產品通過型式檢驗后申請其分型產品檢驗時,應填寫檢驗申請表,并按4.4.2條規定提交技術文件。

        5.1.5 型式檢驗樣品應按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抽取。

        5.2 檢驗

        5.2.1 檢驗機構應對送檢企業提交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加蓋技術文件審查章。技術文件審查不合格企業應重新提交技術文件。

        5.2.2 檢驗機構應依據相應的產品標準對樣品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5.2.3 在檢驗過程中允許對不合格檢驗項目進行補做,試驗補做應執行以下規定:

              a) 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總數不少于15項時,任一檢驗項目補做超過2次或補做累計超過4次時,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b) 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總數少于15項時,任一檢驗項目補做超過2次或補做累計超過3次時,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c) 試驗補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個月內不能完成,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d) 試驗補做用樣品改進后的檢驗規定及改進報告執行5.2.3.3規定。

        5.2.3.1 試驗補做用樣品應予加倍(個別檢驗項目除外)。

        5.2.3.2 試驗補做用樣品可以使用抽取樣品的預備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樣部門重新抽樣的樣品。

        5.2.3.3 允許送檢企業對試驗補做用樣品采取某些改進。檢驗機構如能確認改進不影響合格檢驗項目中測得數據的可信性,試驗應接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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