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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4889-2010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

        • 發表時間:2023-01-04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的分級、基本功能、子系統功能、結構、運行環境、配置和數據庫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應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208.2-2001 地震現場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

              GB/T 18208.3 地震現場工作 第三部分:調查規范

              GB/T 18208.4 地震現場工作 第4部分: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GB/T 24888-2010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數據共享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震應急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壞性地震發生前所做的各種應急準備以及地震發生后采取的緊急搶險救災行動。

              [GB/T 18207.1-2008,定義6.1]

        3.2

              地震現場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實施地震應急、救援并開展相關工作的地區。

              [GB/T 18207.2-2005,定義7.1.6]

        3.3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 emergency command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地震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調度應急資源(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等)進行應急處置的行為。

        4 系統分級及其組成

        4.1 系統分級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分為:

              a)國家和省級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

              b)市縣級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

        4.2 國家和省級系統的組成

              國家和省級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基本組成見附錄A。

        4.3 市縣級系統的組成

              市縣級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基本組成見附錄B。

        5 系統功能和要求

        5.1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功能應包括:系統通用功能、應急指揮信息分析處理功能和應急指揮輔助信息處理功能。

        5.2 系統應具備下列通用功能:

              a)數據庫管理;

              b)地理信息操作處理;

              c)災情上報和信息發布;

              d) 系統集成管理。

        5.3 系統應提供下列應急指揮信息分析處理功能:

              a)應急指揮輔助決策;

              b)現場應急指揮命令;

              c)應急救援;

              d)后勤保障。

        5.4 系統應提供數據交換功能,以便從下列獨立運行的地震現場工作系統中輸入用于輔助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的相關數據,并提供數據的分析處理功能:

              a)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b) 地震現場科學考察;

              c) 地震現場建筑物安全鑒定;

              d) 地震現場流動觀測;

              e)地震現場分析預報;

              f)地震現場音視頻與圖像。

        5.5 獨立運行的地震現場工作系統可完全集成到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中,所集成的系統應具有第6章規定的對應子系統功能。

        5.6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功能應依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各地方地震應急預案規定的現場應急職能確定。

        5.7 在5.1規定的系統基本功能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系統功能,但應保持增加的功能與基本功能在功能接口、數據接口方面的一致性。

        6 子系統功能

        6.1 數據庫管理子系統

              數據庫管理子系統應具備下列空間數據的管理功能:

              a)數據庫用戶維護管理;

              b)數據庫數據維護管理;

              c)數據庫查詢、統計、統計圖(表)創建、結果顯示與輸出;

              d)數據字典管理、元數據管理;

              e)數據庫安全管理。

        6.2 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子系統

              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a)緊急處置輔助決策;

              b)災民緊急安置與物資需求輔助決策;

              c)醫療救護輔助決策;

              d) 救災物資供應輔助決策;

              e)生命線工程功能保障輔助決策;

              f)其他應急指揮輔助決策。

        6.3 指揮命令發布子系統

        6.3.1 指揮命令發布方式

              指揮命令發布子系統應能夠通過網絡通信方式實現現場指揮中心和后方各級指揮中心之間、現場指揮中心與現場工作小組之間的應急指揮命令的收發。

        6.3.2 指揮命令發布與管理功能

              指揮命令發布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a)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成、任務分派與協調、運行狀態管理;

              b)指揮命令與請求對象管理;

              c) 指揮命令與請求內容組織;

              d) 指揮命令收發權限管理;

              e)指揮命令與請求簽發;

              f)指揮命令與請求收發;

              g)指揮命令收文處置;

              h)指揮命令信息維護與查詢。

        6.4 信息通告子系統

        6.4.1 信息通告內容、對象與方式

              信息通告子系統應通過網絡通信手段,利用政府信息網、地震信息網、公眾信息網渠道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各級人民政府、地震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公眾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震情和災情信息、防震減災知識和地震辟謠信息的通告。

        6.4.2 信息通告子系統的功能

              信息通告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a) 信息通告內容組織;

              b)信息通告對象管理;

              c)信息通告發布權限管理;

              d)信息通告簽發;

              e)信息通告發布;

              f)通告信息維護與查詢。

        6.5 地震現場視頻圖像數據管理子系統

        6.5.1 地震現場視頻圖像數據輸入方式

              地震現場視頻圖像數據管理子系統應通過網絡或介質交換的方式輸入采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數碼照相機、數碼攝像機等設備快速獲取的地震現場調查點空間位置數據、震情災情數據和考察對象的視頻圖像或語音數據,并將數據保存到系統數據庫中。

        6.5.2 地震現場視頻圖像管理子系統的功能

              地震現場視頻圖像管理子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a)地震現場視頻圖像輸入;

              b) 視頻圖像數據編輯處理;

              c) 視頻圖像數據庫維護管理;

              d) 視頻圖像信息與調查點和調查對象的關聯信息處理;

              e) 視頻圖像數據關聯查詢與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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