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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0353-2013 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

        • 發表時間:2023-01-10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的基本要求及避險職責,規定了避險準備、震時避險、震后疏散的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地震避險服務和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99 中小學校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震時避險 avoiding danger in earthquake

              地震發生時所采取的就近躲避和撤離的行為。

        3.2

              震后疏散 evacuation after seismic ground motion

              地震動結束后,組織人員有序撤離建(構)筑物的避險行為。

        3.3

              地震避險 avoiding danger of earthquake

              為減輕因地震引起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破壞對人員的傷害采取的震前避險準備、震時避險和震后疏散的應急舉措。

        3.4

              避險緩沖區 evacuation buffer area

              為遇險人員設立的臨時停留或過渡的相對安全的避險場所和通道。

        4 總則

        4.1 場所范圍

              本標準中的人員密集場所包括:

              a)賓館、飯店等旅館;

              b)餐飲場所;

              c) 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

              d) 體育場館;

              e)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

              f) 金融證券交易場所;

              g) 影劇院、禮堂、影視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h) 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醫技樓;

              i) 學校的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

              j)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

              k)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1)人員密集的辦公樓、寫字樓、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4.2 基本要求

        4.2.1 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的目標為:提升地震避險管理水平,保障公眾人身安全,減輕地震危害。

        4.2.2 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組織實施地震避險準備,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做好震時避險和震后疏散工作。

        4.2.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地震避險管理機制,完善相關制度,配備必要的地震避險設施和器材。

        4.2.4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人(包括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人員)應明確自身及該場所產權單位的地震避險責任,逐級建立并落實地震避險責任制,確定各級地震避險責任人和地震避險管理人。

        4.2.5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人應與當地應急、地震等管理機構建立聯系制度。

        4.3 避險職責

        4.3.1 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單位應保證建筑的抗震設防和避險設施符合相關的標準。

        4.3.2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人應保持建筑的抗震性能和避險設施完好,及時消除相關隱患,并履行下列職責:

              a) 明確場所所屬部門地震避險責任人;

              b) 制定地震避險管理制度;

              c) 定期組織開展地震避險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d) 制定地震避險預案,并適時修訂;

              e) 定期組織地震避險演練;

              f) 組織、指揮人員避險,維持公共秩序。

        5 避險準備

        5.1 組織指揮機構

        5.1.1 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責任人擔負地震避險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地震避險準備以及震時避險和震后疏散等工作。地震避險管理人對地震避險責任人負責,負責地震應急避險的具體工作。

        5.1.2 含有多個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宜成立地震避險指揮機構。地震避險指揮機構由地震避險責任人、地震避險管理人、部門責任人等組成,具體職責包括:

              a)下達啟動場所避險通知;

              b) 組織實施震時躲避、撤離和震后疏散;

              c) 報告被困人員情況,請求協助救援,并配合救援隊實施人員搜救等相關工作;

              d) 接受與傳遞當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關于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e) 平時組織實施避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5.2 避險預案

        5.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制定地震避險預案,或在地震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設立相應的部分。

        5.2.2 地震避險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基本概況。場所的性質,隸屬關系,職工人數,建(構)筑物的結構類型、容納人數及抗震設防等級,疏散通道、避險緩沖區、避難場所、疏散場地,避險應急物品存放地點,次生災害源的類型和位置等基本情況。

              b) 地震避險管理責任制。場所及所屬各部門、崗位的地震避險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及組織指揮機構的組成及職責等。

              c) 震時避險方案。根據地區的地震背景、場所的具體情況和服務的人群特點等因素,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避險方法,制定避險方案。

              d) 震后疏散方案。根據疏散人數及其人員特點和建(構)筑物結構的具體情況制定震后疏散方案,包括震后疏散的程序、地點、路線、順序、方式、時機、警報和疏導用語等。

              e) 地震避險準備計劃。包括地震避險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避險設施、通訊、廣播、照明等準備工作。

        5.2.3 參照附錄A和第6章、第7章規定的原則、方法與要求制定震時避險方案和震后疏散方案。

        5.2.4 人員密集場所應每年組織對地震避險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修訂,修訂時間間隔宜不超過5年。

        5.3 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

        5.3.1 人員密集場所應針對本場所的特點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地震避險教育,并根據情況采用設置宣傳欄、發放宣傳品等不同的方式向公眾普及地震避險知識。

        5.3.2 人員密集場所每年至少應單獨或結合其他災害,組織員工舉行1次地震避險培訓演練,幫助員工熟悉地震避險預案、避險設施、避險物品存放點、地震避險方法及自身職責等。

        5.3.3 培訓演練的內容應包括:

              a)災害識別練習。包括地震大小和遠近識別、震感強度識別、警報識別等。

              b) 避險培訓演練。包括避險緩沖區、疏散通道、疏散路線、出入口位置、疏散場所、避險物品存放點等的識別;震時避險和震后疏散方法和要求與疏導用語應用;崗位與責任等。

              c) 應對次生災害培訓演練。包括熟悉電源、氣源閥門所在位置和斷電、斷氣操作方法、要求,各種滅火和逃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躲避濃煙或烈火傷害的方法和要領。

        5.3.4 人員密集場所可在日常工作中,結合放學、散場等環節,模擬撤離和疏散演練。

        5.3.5 開展演練時,應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

        5.4 避險設施管理

        5.4.1 建筑物內應結合消防設施設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應符合GB 50016和GB 50099的要求。

        5.4.2 建筑物內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設置避險緩沖區。下列區域可以作為避險緩沖區:

              a)建筑中抗震性能相對較強的結構單元;

              b)屋頂為輕型結構或網架結構、且無吊燈或天棚等可能因為地震而掉落物件的建筑單元;

              c)經專門評估后確定的區域。

        5.4.3 疏散通道、避險緩沖區可參照消防標志及其設置要求設置相應的指示標志。

        5.4.4 地震避險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通道、避險出口的暢通;

              b)在使用和營業期間,不應鎖閉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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